一、公司没有商标同名侵权吗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已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存在其他任何可能侵害他人企业名称专有权的行为,受侵害方均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由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责令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受害方因此次侵权行为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对于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受害方亦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公司没有按时发工资有赔偿吗
倘若企业未能依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或国内相关法规,及时且足额地履行薪资支付义务,则应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相应的惩处措施。
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并支付应得薪酬,若超过截止日期依然未予支付,则责令用人单位必须额外支付劳动者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作为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以短期应对为主,旨在有效弥补员工因此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没有商标同名侵权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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