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如何拿回钱款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如若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犯罪嫌犯人或者被告可以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并未触犯第七十一条所列任何规定,则至取保候审期届满之际,他们便可凭借解除了取保候审的通知文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缴纳的保证金。因此,为了顺利地收回在取保候审阶段所缴纳的保证金,首要条件便是保证自身在这段时间内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随后按照法定程序,携带解除了取保候审的通知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如何离开居住地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当事人可自由离开居住地。
然而,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未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当案件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裁定后,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做出该项决定的司法机关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所有规定并且未有任何违反第七十一条所提及内容的情形发生,那么在取保候审期满之日起,嫌疑犯或者被告就可以凭借相关部门所开具的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之前交付的保证金。此类操作的核心关键在于保证在此期间内没有出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务必按照正规流程办理相应的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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