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情况算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行为人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对特定自然人或者法人进行恶意中伤、毁损名誉,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即编造虚假的事实;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在公共场合或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散布虚假事实;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若受害者对此提起诉讼,则此种情况下的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仅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时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外,当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时,若受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提供证据存在困难,人民法院可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什么样的情况会留下案底
“案底”的产生条件为:
根据国家法律条款规定,凡是被当地法院予以了刑事处罚者,即会记录在案并形成所谓的“案底”。案底实质上就是对相关人员过去所犯下罪行的一种档案记录,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
然而,针对那些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青少年罪犯,他们的相关犯罪记录应该进行严格控制和封存。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诽谤罪乃指涉案人员蓄意编造并在公共场合广而告之不实信息,以此损毁他人声誉且情节较为恶劣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若欲认定诽谤罪成立,须同时符合以下三大要素:捏造事实,公然散布及情节严重。一般情况下,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但如涉及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及危害国家利益等重大事由时,则会转为公诉案件处理。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法院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协助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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