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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取保候审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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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3 · 1605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或被告采取人身保护性限制措施时,应考虑以下要素:1)可能受管制、拘留或罚金等刑罚;2)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会因限制造成风险;3)自理能力差、重病、孕期或哺乳期,限制不增加风险;4)审理未完成前需保障案件进展。这些标准依法制定,旨在指导是否实施此类限制。
刑拘取保候审的标准是什么

一、刑拘取保候审的标准是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批准采取保证人保证金或其他方式进行人身保护性限制的强制措施时,需考虑以下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能受到管制拘留或者可以独立适用罚金刑罚制裁者;其次,被判定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且从保证人身安全角度出发,采取人身保护性限制不会对其构成冒险行为之人;再者,生活自理能力欠佳、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处于孕期及哺乳期,采取人身保护性限制不会引发更大安全风险之人;最后,在羁押期间即期满后未完成审理流程之前,必须采取人身保护性限制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这些标准均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而设定,旨在为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人身保护性限制提供决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拘取保候审有案底

这取决于实际的情况。若仅被实施了刑事拘留但未最终判定为犯罪行为者,在未被确定有罪之前便无法建立任何犯罪记录,反之,若是经由法庭判决认定其负有犯罪责任,则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犯罪记录。而针对该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有权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进行调查与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决定是否对涉案人员采取人身保护性质的强制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多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涉案人员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罚款等刑罚;其次,当涉案人员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限制其自由不会进一步加大危险程度时;此外,对于那些生活难以自主、患有重大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涉案人员,如果限制其自由并不会导致额外的风险;最后,在案件审理尚未结束之前,需要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这些标准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为是否实施这类限制提供明确的指引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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