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如何告知
根据现行法规,如若公安机关对某位人士作出了行政拘留的裁决,通常会采用被处罚人员所提供的亲属联络方式去告知其家人相关事宜。这是因为在法规的明文规定下,公安局在做出相关事宜时,务必及时向被处罚者的亲属通知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及‘收监’之地。然而,如果被处置者有意隐瞒或拒绝透露他们的家庭联系人方式,或是不愿透露真实的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这就构成了身份上的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选择不让其亲属得到通知,不过,我们仍应在相关文件的附件中对此进行详细记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二、行政拘留如何执行
1、对于经裁决后确定需要予以行政拘留的人员,应当有由裁决方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将其送至拘留场所进行强制执行。
2、被判定承受行政拘留处罚的当事人若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并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时,可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同时需提供担保人或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方可使行政拘留处罚暂时停止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当公安机构针对某位公众人物依法实施了行政拘留措施之后,往往会采纳该名受惩戒人员所提供的亲属联系方式,以确保能够及时将相关事件及信息传达给其家属。这主要缘于法规规定,身为执法部门的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事件过程中,必须确保能够迅速、准确地向被处罚者的家属通报处罚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羁押地点等相关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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