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可能二次退回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检察院必须要澄清诸多关键问题,如犯罪的各个环节是否清晰明了;证据是否足够确凿可靠以及对犯罪的性质及其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等等。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着需要深入调查的疑点,亦或侦查行为有所违法违规,那么检察院有权指示公安局开展必要的补充侦查工作或者重新启动侦查程序。换言之,当检察院在进行审阅过程中认为某些案件的情节尚未完全掌握,证据也没有达到充足充分的标准或者侦查活动非法不正,此时便可以将案件退回至公安局,让其对案件重新开展侦查,这种情况也可被看作是刑事拘留的“二度退回”。因此,考量到现行法律制度,刑事拘留的确有可能出现二次退回的现象。而检察院在审阅案件的时候,假如察觉到案件还需深入调查或是侦查行动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法院有权指示公安局重新展开侦查,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刑事拘留“二次退回”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刑事拘留有可能判无罪么
刑事拘留这一程序并非必然预示着被拘留者将必定面临定罪判决。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内,若经由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后,法院审判委员会最终裁决被告人为无罪,则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之原则,被告人才得以被宣告无罪。另外,倘若证据不足或者事实情况模糊不清,法院亦有可能作出无罪判决。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仍然享有无罪推定的基本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案件审查环节中必须确保犯罪事实的具体状况以及相关证据的确切性得到充分确认,同时要对所涉犯罪的性质及其罪名做出精准无误的判定。倘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需要进行深入调查的疑点或者存在不合法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指示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重新启动侦查程序,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拘留的“二次退回”现象。由此可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检察机关拥有权力因为案件信息尚未完全掌握或者侦查活动存在违规情况而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展开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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