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监管措施有严格限制。其中,取保候审的时限最长为12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则不得超过6个月。这两个阶段的执行过程中,对于其所涉及的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都不能出现任何中断现象。若在此期间内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届满,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并及时向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管理最新规定是什么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强制性监禁方式,主要目的在于使犯罪嫌犯或被告在未经拘留执行的情形下,能够静待审判的最终结果。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必须严格加强对这些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进行严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他们随时听从传唤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审判事宜,绝不能有任何形式上的逃避行为。
此外,对于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以及如何获取这一权利等问题上,可能需要其向法院提交保证人申请或者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两种监禁替代性措施各自均具备为期长达12个月及6个月之最长期限。在这一期间内,案件须持续进行调查、检控以及审判等环节,不得有任何间断现象发生。若出现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期限届满的情形,应当立即解除相关强制措施,同时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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