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案件是否移交检察院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案情的处理决定是否需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理,取决于涉案事实的具体情况与法律条款规定。若公安部门经初步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备充足证据证实其涉嫌犯罪行为,且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同时又存在本条所述的社会危害性,该部门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在执行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应将案件材料转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虽已获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但却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情节严重者,亦可对其实施逮捕,并有可能将案件材料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因此,对于刑事拘留案件是否需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理,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若符合逮捕条件并决定实施逮捕,则通常会将案件材料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在刑事案件中,拘留的具体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由负责办理此案的执法人员精心撰写《呈请拘留报告书》,详细描述涉案罪犯的现实情况及拘留原因,然后将报告提交至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谨的审核和严格的批准,在他签署同意后,该拘留申请会颁发相应的拘留证;
其次,执法人员需要携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展示该证件,同时郑重宣告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最后,执法人员会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或者盖章,以示确认。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是否需要将涉嫌犯案人员的刑事拘留案件提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核,主要还是要视具体案情而定。假如公安部门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可以证实该嫌疑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且其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可能会带来较重的处罚,同时也存在着对社会稳定造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那么就有权利依法实行逮捕并将这类案件交由检察院作进一步审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但是如果其所涉及的案件情节严重,仍然可以依法实施逮捕并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处理。总而言之,是否需要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必须要结合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作出判断。对于那些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通常都会被提交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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