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释放的流程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应当对被拘留对象展开讯问工作。若在此过程中发现该当事人并不符合拘留条件,则必须立刻予以释放,同时还需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据此,关于刑事拘留案件的释放程序可以归纳为以下步骤:首先由公安机关在拘禁后的法定时间(即限期二十四个小时)内履行讯问义务,在讯问结束后若认为被拘留者不应继续遭受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即时地将其释放,并且连同释放证明一起交付给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释放有通知的吗
1、当犯罪嫌疑人遭遇刑事拘留后,倘若获得释放,看守所将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释放手续,并不会向任何亲属进行事先通知。在看守所收到了释放通知书之后,即应立即无条件地释放被依法拘留的当事人。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应对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暂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
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手段,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款明确的规定,公检部门在依法做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须严格履行讯问程序。假设经调查并确认拘留措施并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则应当立即解除该项拘留措施,同时向被拘留人开具释放证明文件。换句话说,公检部门有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如果没有充分的拘留理由,就应该及时释放当事人,并且为其提供相应的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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