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是不是犯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在此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时,若牵涉到以下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类,那么就会被判定为危险驾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驾车追逐竞驶、饮用高度酒精以上饮料后进行驾驶、驾驶车辆严重超载或者超速以及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等。以上这些行为都将可能导致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从而面临最高长达六个月的拘留和最低数额的罚款处罚。另外,若机动车的所有权者或管理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了直接的、主要的责任,他们也需按照上述条款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然而,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的刑事法律,那么将会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是否列为重点人口
在醉驾者被依法宣告缓刑之后,他们将不被纳入重点人口管理范围内。需要明确的是,缓刑与被判定为实际刑期相比,缓刑实质上只是暂缓了实际刑罚的执行,而不是实际执行意味的服役;
此外,在法庭宣判缓刑之次日,犯罪嫌疑人便可获得释放,但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对于那些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均不得被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的行为被划分为四种类型:在城市道路或者高速公路上进行机动车竞速竞赛、醉酒驾车、车辆超限搭载以及车速超过规则所设定的阈值、违规行驶以及运输高风险类别的化学物质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的拘役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如果车主或者管理人员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也会受到同样严厉的惩罚。如果这些行为涉及到其他刑事犯罪,将会按照更为严重的罪行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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