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日期从哪天算起
取保候审的期限通常自被取保候审者接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当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亦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须持续进行,不得出现任何中断。倘若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者以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日期未到可以换成别的吗
在取保候审撤销与变更的表述方法上,以及原因陈述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首要因素便是相关人员无需再受到刑事追责;
其次是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了所设定的最长期限;
再次是如果发现原来采用的取保候审策略并不合适,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又如,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身患重病却无法医治时,亦应解除其取保候审措施;还有些情况下,被告人已经被逮捕但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议结束;若被告人为孕妇、哺乳期女性,且案件尚处在审判过程中;若是被告人为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并独自适用附加刑,而判决结果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或者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人在司法鉴定中,案件尚未审结,但法定期限已满的;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幸离世后,便应当考虑撤销取保候审。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是被保释的担保人或者说保护对象,假如保护对象本身已然消失无踪,那么取保候审措施自然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及必要性,理当予以撤销变更。而当保释人也身亡、重伤成型,甚至是其他原因导致丧失担保能力时,同样需要考虑撤销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保候审的期限自被取保候审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设定为六个月。在此期间,与案件有关的司法程序必须持续推进。若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经核实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或是当期限已届满时,应当立即解除相应强制措施,同时通告当事人及其关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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