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钱谁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所有,而相应的执行工作则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需向执行机关交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或者提交具有经济实力的保证人来承担担保责任,从而确保他们能够在整个取保候审阶段尽心尽力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若被取保候审者在这一期间出现任何违规行为,那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便有可能面临被没收的风险。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取保候审所需的费用实际上是由被取保候审者自行承担的,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钱怎么这么慢
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如下规定,且未出现违规行为,此时如未能获得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及反映情况: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按时到案;
最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过程产生干扰。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依据我国相关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的保证金或者保证人的选择权力归属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员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具有经济实力的保证人作为担保,以此来确保其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若出现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面临保证金被没收的风险。因此,取保候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个人自行承担,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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