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有没有时间限制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在法律层面所体现出来的时间限制主要集中于对其追诉时效的严格规定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限,具体应当以法定最高刑的年限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确定。简而言之,具体情况如下:首先,倘若法定最高刑的量刑幅度在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那么,针对该类案件的追诉时效则为五年;其次,若法定最高刑的量刑幅度在五年以上但尚未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区间之内,对应的追诉时效便设定为十年;接下来,若法定最高刑的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但不满无期徒刑之间,这一阶段的追诉时效则被设定为了十五年;最后,若是法定最高刑的量刑幅度达到了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两个极端,那么,这类案件的追诉时效便会被设定为二十年。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过了二十年之后,若依然有必要就某起案件进行追诉,仍需提交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方可实施。鉴于此,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合同诈骗罪的确存在着时间方面的硬性限制,并且由于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这个限制也会呈现出相应的差异化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有未遂吗
合同诈骗未遂的判定标准如下:当犯罪者着手实施诈骗行为,诱导受害方签署和执行合同后,但是未能实现实际从受害方处获取其财产利益。辨别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实际拥有了受害方的财产。换言之,倘若行为人已经开始利用合同作为欺诈手段,然而因为意外之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地获取到受害方的财产,那么他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就已经接近实现,但最终未能达成,这便构成了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之规定,对合同诈骗罪的追究时效因所犯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异。具体而言,在法定最髙刑罚幅度未达有期徒刑五年的情况下,应追溯到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为五年;若犯罪情节较轻,刑期在有期徒刑五至十年之间的,则追诉时效设定为十年;至于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极端严重情形,其追诉时效则必须保持在十五年之长。然而,即便过了二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如存在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仍有权批准追诉。此规定清晰地阐述了合同诈骗罪所需遵守的时间限制,同时强调了追诉时效会随着法定最高刑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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