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囊括以下几种情况:1.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均可适用此项制度;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范围是全市吗
关于取保候审地区限制的规定如下:
1.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方可离开其居住的市、县范围。
2.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依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逐一责令各个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下列各类情况的嫌疑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没收财产等罪名,然而基于其个人因素判断并不具有人身危害性的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嫌疑人,在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条件下;以及在侦查期间已经羁押超过法定时效,而该案尚未审理完毕需要采用取保候审手段进行继续调查和审理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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