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吗
判决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具备证据属性。作为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历经严谨的诉讼过程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文件,它具有可作为证据进行采纳的实际效力。当其与审理的具体案件紧密关联并能够充分佐证相关案情时,便能够被视为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之一,即书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实物证据(如物件)、文书证据(如判决书)、人证证词、当事人陈述、音像资料、鉴定报告等多种类型。而在刑事案件中,还需考虑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以及他们的辩护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举证责任则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判决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便无法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告;
其次,尽管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威胁的被告;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被告;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判决书在特殊的情境之下,可以被视为具有证据价值和证明力的文件,具有书证的地位。在各种类型的证据之中,除了实物、文书等常规性的证据之外,还有人证证言、当事人陈述、音像资料以及司法鉴定报告等等。然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被害者、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陈述及其辩护观点。在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而在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则落在了自诉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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