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寿保险的理赔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关于人身损害性质的案件,其法定的起诉期限规定为三年,并且从受害者实际承受人身损害之日起计算。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该起诉期限有可能暂时暂停计算,直到那些对起诉期限具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得到有效解决之后,才重新恢复计算效力,并且继续按此流程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人寿保险的种类有哪几种
人身保险是指投保人为保障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将投保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所设立的保险业务类别。该类保险的给付条件通常基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生存状态或者死亡事件发生与否进行决定。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当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提出的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若在六十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其应赔金额的情况下,应参照已知证据与资料能够确定的部分先行向投保人作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针对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被明确规范为三年。这个起诉的时限是从各受害人实际承受人身损害的那一刻起算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受害人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他们必须在所受损害发生之后的三年内提出诉讼请求,否则将有可能受到法律时效的限制,从而对他们的权益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深入理解并准确掌握这一时效规定,对于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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