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了算不算有案底
然而,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士过去曾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具有犯罪前科的话,通常可以被视为他/她具备案底。虽然从表面上看,取保候审似乎可能导致案底的出现,但实际上这种观点属于误解。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法律强制手段,在此阶段尚无法最终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更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和惩罚,因此也不可能留下案底。
然而,若经过法院依法审判并判定有罪的情况下,则会产生相应的案底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了几天会判刑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如需对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审判部门通常应在两个月之内做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定情形下,若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判决的期限可延长三个月。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而言,在被告人被保释候审之后,法院通常应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则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司法实践领域中,案底通常特指个人所遭受的犯罪记录,这类记录来源于其曾经涉及到犯罪或者被判定为有罪的过往经历。这些记录如实反映了当事人过去的违法行为,是司法体系对于个体犯罪历史的关键性记载,对法律审判以及评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具有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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