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是以哪一方面来量刑的
在关于帮信罪的裁决中,其罪行的严重程度将作为主要的审判依据。而确定帮信罪成立所必需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帮信罪的犯罪主体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都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
其次,在主观方面,帮信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也就是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进行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协助。
再次,帮信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和维护。这是因为,帮信罪的实施会破坏这种管理秩序,从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最后,帮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方式,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并且情节较为严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是以什么情节判刑
依据刑法关于帮信罪的相关规定,定罪的依据主要包括犯罪事实与情节的轻重程度以及涉案银行流水和获利数额。该类犯罪的主客观要素中,涉及到明确的主观指控,即行为人必须对其所实施的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心知肚明。因此,只要是在主观上明知故犯并实际实施了这种行为,便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帮信罪的法定量刑标准如下:
1.涉案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以上;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的资金支持达到五万元以上;
3.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4.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达到了五张(个)以上;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以上;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之量刑须根据其严重程度而定。从罪犯的角度来看,涉及到广泛范围的参与者,既有个体行为者也有组织群体。在主观意识方面,帮信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知故犯、有意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心态。就犯罪客体而言,帮信罪侵害了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监管秩序,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客观事实层面,帮信罪主要表现为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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