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还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手段,仅可适用于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且不会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上。尽管如此,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在案件判决之后,是否仍有可能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从立法意图来看,若在审判之前已经实施了取保候审制度,同时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话,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即使在案件宣判之后,也依然有可能继续适用取保候审。
然而,对于已经被判定有罪的人来说,能否再次获得取保候审,则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因此,是否能够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必须要将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判刑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已无法再申请取保候审,因为此项措施仅适用于诉讼程序中的审判之前阶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员;
其次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人员;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需满足取保候审条件;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预计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并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然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在案件宣判之后是否仍然能适用取保候审。理论层面来看,如果在审判之前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并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话,那么在案件宣判之后依然存在着继续适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已经被判定有罪的人来说,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因此,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必须要紧密地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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