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尾后对方报保险不赔找谁
若车主遭遇此类情况,可亲自前往所购买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的申请。所谓“代位求偿”,意即当车辆因意外受损而需要支付维修费用时,保险公司将负责支付这笔款项,此后再由其全权负责向肇事方索回相应的事故赔偿金。
此外,受害方亦有权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肇事方对其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追尾后对方没去定损能私了吗
倘若于交通事故当中,追尾肇事者负有完全责任,则应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做出详细评估,以便确定相应的理赔方法。若仅限于汽车财产方面的损失,便有权向责任方索取财产损失及车辆修复或替换所需的相关费用。而如若不幸导致人身伤害,便可以主张责任方应承担起患者因医治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因误工所导致的收入降低,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等。
此外,还可以寻求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仍未得到满足的部分,再向责任方提出补充赔偿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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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车主在行车过程中遭受损失,他们有权向所购买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为求偿。此项服务意味着保险公司将先行支付车辆维修所需的款项,随后再向实际肇事者进行追讨索赔。除此之外,车主亦有权利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简化了整个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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