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后怎么追保险公司的钱
1.当原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如同时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纳入诉讼对象,则可将二者皆视为共同被告。
2.鉴于保险公司所负之责任范畴须依据肇事方所应担责之程度来确定,且保险公司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亦与肇事方存在利益关联性,因此,应由法院向原告阐述为何需额外追加肇事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或者由肇事方主动提出申请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后怎么撤诉
“撤诉”之定义。撤诉系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其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这一关键阶段,当事人自愿撤回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司法行为。在此过程中,撤诉可粗略划分为自动与非自动两类。
其中,所谓自动撤诉,即当事人依照内心真实意愿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而对于非自动撤诉来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布撤诉处理的诉讼行为。
“主动申请撤诉”是何含义?我们知道,撤诉的主体必须为原告本人或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仅能以特别授权的方式进行申请。当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是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后,人民法院可能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程序,进行仔细审查并最终行使裁定制衡权力。
关于撤诉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某项撤诉申请存在不合法性,此时应当拒绝给予允许。若原告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但无任何合理原因却未能出席庭审,人民法院可能会直接推定原告缺席,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审判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原告决定启动诉讼程序之时,若选择同时向事故责任人及其所投保之保险公司发起法律攻势,便可以将二者联合划入被告范畴之内。此种策略的初衷在于确保在诉讼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责任方都能顺利纳入法律程序之中,从而为法院提供更为全面、深入的审查依据,进而做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结果。这种方式不仅能够精简诉讼流程,还能协助原告更有效地捍卫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彰显出法律对于公平正义和高效运作的双重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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