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迁户口需要哪些资料
关于离婚后户口的转移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首先是原始户口本以及由人民法院所下达的判决书或者调节协议书;
其次是离婚当事人需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分户或者转移户口过程中的具体手续。在此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会严格遵循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中所规定的被转移者应当如何进行分户或者独立户口的相关准则来进行处理与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离婚迁户口回娘家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在办理迁居手续时,如需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取得准迁证书,以下为相关所需材料细节:
首先,您需向所在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证明;
其次,在接收您户口的房主处获得他们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件(需携带原件并请准备好复印件)。
同时,您还需提供自身的户籍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与身份证件的原始件及复印件。而在迁出地派出所处,则需要凭借已经取得的准迁证和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等相关信息,才能顺利开具迁移证(即准迁证第三联)。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若需要将户口从原有住址迁移至其他地区,必须提供原始的户口簿以及经过法院裁决或是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文书作证明。个人必须亲身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分开或者迁移手续的申请办理。当地公安机关将会依据法院裁判决决书中所明确规定的户口分割或独立户口标准来展开具体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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