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不开庭怎么办
针对法院未能及时安排开庭审理一事,您可尝试将问题反馈至该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以便查证和处理此事。若您发现院方存在毫无理由的拖延,那么您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投诉。对于此类情况,上司法院会要求下级法院限期整改,并且对构成失职的主官及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此外,开庭时间是纳入审结期限之内的,只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结期限,就属于合法操作。
根据相关规定: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确保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理工作;
2.至于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有把握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裁决。当然,如果确实遇到特殊困难无法按时审结,则需得到本院院长的许可,可以适当延期最多六个月;但若仍需要继续延迟,则必须申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院立案后通常多久开庭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立案后5天内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15日答辩期,期满后即可开庭,3个月内结案;法院采取普通程序审理的(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案件争议标的较大、案件影响较广的)立案后5天内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15日答辩期,30日的举证期限(15日答辩期可以覆盖),举证期满后即可开庭,6个月内结案,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在不能审结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6个月,期内必须审结。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若法庭未能立即启动开庭审判流程,您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以进行深入调查和妥善管理。如查实存在无正当理由的延误行为,您还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进行投诉,上述法院将会勒令下级法院限期改正所犯错误,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纪律监督和行政处罚。同时,审判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法定的时限,其中涉及到开庭审理等重要环节的时间也将被视为整个审判过程的关键节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则需要在立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审判进程需要延期,必须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且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如需再次延长审判期限,则必须上报至上级法院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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