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后再有遗嘱哪个生效
面对多份公证遗嘱情况,若这些遗嘱之间并不存在冲突,那么它们将都被视为有效;
然而,如这几份遗嘱所包含的内容出现了冲突,那最终具有效力的便只能是最后立下的那份。
至于自书遗嘱的概念,主要是指由遗嘱人亲手撰写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财产分配,妥善处置自己在逝世之后的财务。关于如何我们来谈谈自书遗嘱的具体形成步骤:
1.遗嘱人撰写遗嘱的所有内容。这条规定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身撰写遗嘱全文,以便能够真实反映其遗嘱意愿以及防止他人可能性的伪装、篡改或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他亲自撰写的遗嘱上标注书写的年份、月份、日期以及地点。因此,时间对于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一定影响。例如,当不同书面遗嘱中的内容产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时间晚于其他书面遗嘱的那一份。
同时,你还需要清楚立遗嘱的时间点有可能成为验证遗嘱真实性的依据。
3.遗嘱人用自己的签字作为签名。这个顺序至关重要,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可能存在的质疑和争议。
4.自书遗嘱在需要修改或删除相关内容时,应当在注明涂改、增删的具体数量之余,还应在此位置及周围再次签署姓名。此举同样是为了确保自书遗嘱的唯一性和真实性,防止任何恶意的破坏或改变遗嘱的文本内容。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司法解释:“如果公民在遗书中涉及到有关于将来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实表现出遗嘱人为死亡者实际安排意愿,并有人在此过程中签名确认,并注明了年度、月份和日子,而且没有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这并非死者真实心志的话,那么这些内容将被予以公正对待,如判定为属于自书遗嘱范围。
《民法典》(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公证后继承房产手续怎么办理
法定的办理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请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明以及相关公证文书前往住建部门进行继承权变更的直接申请;在接收到您的申请并经工作人员认真核实资料真实性后,确认无疑后将其录入电脑系统进行受理。
其次,在完成上述步骤约莫七(个别地区的处理周期可能稍有延长)个工作日之后,请再次凭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住建部门获取缴费通知单,随后依据缴费通知单上的金额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相应手续费以及房产登记费用,每平米收取1元手续费,及80元的登记费用。交款完毕后,请于规定时限内持回执至住建部门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在面临多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只要这些遗嘱之间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它们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当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时,应当优先考虑并尊重最后一份所立遗嘱的内容。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手书,然后签名并写下具体的年、月、日等关键信息的一种形式,它能够真实地反映出遗嘱人的内心意愿。在撰写自书遗嘱的过程中,必须要全面而准确地表达遗嘱人的意愿,同时还要明确标明遗嘱的订立时间以及地点。如果需要对遗嘱进行任何修改,都必须得到遗嘱人本人的签名确认。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遗书中涉及到关于死后个人财产的处分内容,并且确实是死者生前的真实意愿,而且还附有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的话,那么这份遗书就可以被视为自书遗嘱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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