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磋商招标文件公示几天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竞争性磋商的公示周期为十个完整工作天。
同时,法律明文规定,磋商文件的公开销售周期自开始的那日开始,必须不少于五个连续工作日;除非触犯特殊条款外,从磋商文件公布下发之日起到供应商递交首份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总计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完整工作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二、竞争性磋商结果公示期几天
关于招投标程序中,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期限要求如下: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磋商文件的售卖价格需以弥补该文件编制所需成本费用为主导原则来决定,不能有盈利的意图在其中,且不能将项目预算金额当做设定磋商文件售卖价格的标准。自磋商文件发放之日起直至供应商呈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日期为止,须开放至少10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宣传。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在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的约束下,竞争性的协商公告发布的周期需时十个完整的工作日。此外,自磋商文件正式披露之日起,其公开发售期间不得少于五个持续不间断的工作日。若无任何特殊规定,则磋商文件发布至各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期限必须设定至少十个工作日的充足时间。以上各项规定皆旨在保证协商过程的高度透明度与公正性,让供应商拥有足够的准备时间,以此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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