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公章应该盖哪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社会公共法院、检察机构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可以对涉嫌犯罪、被告人赋予取保候审(临时羁押)权利的权力。同时,取保候审(临时羁押)的具体执行亦由公安机关负责。实践操作中,公安机关一旦考虑做出取保候审(临时羁押)的决策,便会在对应的决定书上加盖官方印章,以此正式确认这份决议具备相应的法律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公安局还要侦查多久
在经由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予以取保候审之后,为了确保案情能够得到充分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相关部门规定了一系列程序以实现这一目标——侦查期通常持续两个月时间,但这个期限不会超出十二个月。取保候审的上限持续时间同样也是十二个月,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所设定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管理工作,也必须遵循上述的规定执行,即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诉和审判这三项重要步骤不能被人为地中断或推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社会公共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均有权限,根据实际案情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和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即临时羁押)措施。同时,关于取保候审(临时羁押)措施的具体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公安机关考虑采取取保候审(临时羁押)措施,他们将在相关决定书上加盖官方公章,以确保此项决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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