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后停缴社保有赔偿吗
在进行了必要的工伤鉴定之后,如果员工选择离职并暂停其社保参保,这可能会对相关的工伤赔偿产生影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将不再承担支付其他伤残赔偿项目的责任,转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为您发放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亦需为您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如若用人单位之前尚未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过工伤保险费用,则需要全额承担各种类型的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鉴定后病情加重瘫痪怎么办
关于在进行工伤鉴定之后,若伤者病情有所加剧该如何应对的问题,我们给出以下详细解答:
首先,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一年之内,伤者的残疾状况出现了新的变化,那么他们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请求。同样地,如果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满一年后,双方都认为伤者的病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可提出复查鉴定的要求。最终,将以鉴定结果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其次,工伤鉴定费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的收费标准因地区而异,通常在200元至800元之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倘若贵司的员工决定辞去职务且暂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将会对员工在工作期间所遭受的工伤赔付产生潜在的影响。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将无需再负责支付其他形式的伤残赔偿款项,取而代之的是工伤保险基金向您的员工支付一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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