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通常情况下,被认为符合构成紧急避险所需条件的人群包括如下几类:
第一,紧急避险发生时间的要求:即在危险正在实际产生或者即将变得无法控制之时,对于合法权益构成了生死攸关般的紧迫和直接威胁;
第二,紧急避险实施者主观意图方面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对此刻正在发生或者即将降临之危险具有清晰而明确的认知,同时也需要期望通过避险措施来保护较高层次的合法权益;
第三,紧急避险所针对之对象方面的要求:当事人需通过某种方式去损毁一项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更大范围的另外一个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紧急避险可行性方面的要求:必须在确信无其他途径能够有效规避危险隐患之时,方可容许执行紧急避险措施。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受益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进行避险措施而产生了相应的损害结果,通常情况下,紧急避险者可不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赔偿责任将被归咎于该险情的肇事方。
然而,如果该险情是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所引发的,那么紧急避险者便无需承担相关公民责任,但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适度予以补偿。但是,倘若避险行为出现过当情形,那么紧急避险者就得承受过当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通常应具备以下几个重要的构成要素:首先,避险行为发生时,必须具备紧迫感和危险性,即风险正在或者已经进入不可控制阶段,并对相应合法权益形成直接且严重的威胁;其次,避险人为实施该行为应能够清晰了解和意识到危险性,并且有明确意愿去保护自身更高级别的权益;第三点,为了达成避险目标,有时被迫需要牺牲其中一项权益,来保障更为重大、范围广泛的权益不受侵害;最后一个必要条件是,在所有其他可能有效的解决手段皆无法采用之时,避险行为才得以被允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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