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离职问题,我们需进行细致区分。若出现员工违法公司相关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行为并且选择离开岗位的情况,通常应采取以下措施:针对已经行使权利的部分,由创业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不如建立创始人代持制度时)、或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所指代理人(如设定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期权实施机构)以最低价格拜领;
至于尚未行使权利的那一部分,将不再予以派发。另一方面,假使员工没有违反相关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却选择离开工作岗位,参照以上方法,对于已行使权利的部分,公司可在权衡因素后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拥有该部分权益或者作出收回的决定;
至于未行权的部分,也将视同无效,不再施行。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
股权激励制度,即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手段,赋予企业经营管理者一定的物质权益,使得这些人具备股东身位,深度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分享企业利润以及共同承担市场风险,进而激发其积极投入到公司长远发展中的精神动力。用简练而通俗的话语解释,就是股东将自身股权分配予企业管理团队及员工,使管理人员除了获取正常工资外,还可享有由公司股权所带来的额外收益,从而激励管理层与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更加努力拼搏。
股权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力的表现形式,依照被授予股权的具体内容以及授予方式的差异,我们可以将股权激励划分为多种不同的模式。诸如,分红权激励、股权期权激励、受限股权激励、虚拟股权激励以及股份增值权激励等,当然,你也可以结合以上各种激励方式加以整合,构建出一套复合型激励模式。
通常情况下,当某家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制度时,都会设定一系列明确的激励目标,并实施相应的考核评估程序,以此达到激励效果与约束力并重的目的。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股权激励是一项融人力资源调配、企业组织架构调整、法律知识运用以及财务税费筹划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在实行这项制度的过程中,公司应尽量寻求相关专业机构的支持或合作。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对于离职员工的股权激励问题,需要进行详细且精细的区分对待。至于那些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而辞职的员工,他们已经行使过的股权激励权利将由创业者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最低价格予以回购;而尚未行使的部分则不再发放给他们。对于那些没有违规行为而选择离开公司的员工,他们已经行使过的股权激励权利将由公司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再做出是否保留或回收的决策;然而,那些他们尚未行使的部分则被视作无效,并且不会得到执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方权益的平衡,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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