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常见的疾病保险不赔
1.过去的病史记录:保险公司往往不会承保已经罹患的疾病或者病症,这一点我们称之为过往的病史记录。如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已经患上某种疾病,那么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会拒绝为其提供理赔服务。
2.自我伤害或者自杀行为:保险公司通常不会对自我伤害和自杀这类行为给予理赔。这主要是由于自我伤害或者自杀被视为一种蓄意而为的行为,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相违背。
3.部分特定疾病:在一些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了不在理赔范围之内的特定疾病,比如说艾滋病以及精神类疾病等等。这些疾病被认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因此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承担相关的风险责任。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哪些常见行为构成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系指在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各类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线上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关键技术性的支持,或者为他们提供广告宣传及支付结算方面的协助,这些行为都属于帮信罪范畴。此类犯罪的典型事务涵盖了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开设银行账户或者虚拟货币钱包。
2.向不良人士提供非法定的网络空间服务。
3.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账的渠道。
4.非法制造、销售用于犯罪的软件或设备。
5.为违法项目提供虚假且具有欺骗性的广告推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为了规避理赔风险,保险公司通常不会对已经患有疾病的人士进行承保。2.若存在自我伤害或自杀的行为,此类行为明显违背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理赔申请。3.对于某些特定疾病,例如艾滋病和精神疾病等,由于其所带来的风险较高,保险公司通常会选择不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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