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卖淫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介绍卖淫罪所需具备的要素包括:该罪行对公序良俗的侵犯以及其所触犯的主要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其行为表现特征上,客观层面表现出的是将他人引荐给嫖娼群体进行交易的相关行为。从犯罪学的角度看,本罪的主体是所有达标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他们从事了引见他人贩卖淫秽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此罪。而在此罪的主观情绪表达方面,相关人员需有意为之。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构成条件
构成本罪所需具备的要件包括:首先,侵害的客体主要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次,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则为实际操作了介绍他人进行卖淫的事情;第三,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地意识到自己正在从事的是介绍他人卖淫的活动,且清楚明白这样的行为将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希望或者期待这种结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介绍卖淫罪的成立须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为准则首先,该行为必须侵犯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从而产生破坏社会安定和谐状况的效果其次,它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构成实质性危害,通过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来具体体现这一点该罪名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具有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当他们所从事的活动涉及到介绍卖淫时,便会被判定为此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的心态,才能够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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