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遇到所在单位扣除生育津贴一事,应采取持续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1)首先,您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积极地与用人单位展开对话与洽谈。
(2)其次,考虑将您的问题提交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交涉,并期待他们能够进行适当的调节。
(3)接下来,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并申请仲裁以获得公正裁决。
(4)如果以上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那么您还可以选择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生育津贴是国家对于在职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因为育儿需要短暂离开工作岗位所进行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已加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津贴通常会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财政年度内全体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相关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受益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依法生育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
当女职工处于休产假的状态下,其劳动合同如恰逢过期,那么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将自动得以延续,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而终止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会同员工重新签订或者补充先前的劳动合同内容,以确保原合同期限能够覆盖到女职工一年哺乳期满为止。产假具体的时间段为:
1、分娩方式为顺产的女性,其享受的产假为法定的98天,其中包含了产前休息15天以及产后恢复期内的80天;
2、面临生产困难的女性,如剖腹产等,其享受的产假可在原来98天的基础之上再延长15天,即总计为113天;
3、若是分娩多胞婴儿的女性,则每多生出一个新生儿,便可以额外获得15天的产假福利待遇;
4、除此以外,对于孕妇而言,如果产前不足四个月但自行决定流产的人,同样可享有15天的产假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面临单位克扣妇女员工生育津贴之现状,应对策略如下首要之务,明确自身正当权益诉求,并积极与所属工作单位展开深入沟通其次,在上述途径无法奏效时,亦可适时寻求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援助若以上两种渠道均未能有效解决矛盾,建议进一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正式仲裁申请最终,若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则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生育津贴作为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基本生活所需的重要制度,理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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