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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死亡人数等级分为哪4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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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9 · 4993人看过
导读:生产安全事故按伤亡和损失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30人以上死亡或1亿以上经济损失)、重大(10-29人死亡或5000万-1亿经济损失)、较大(3-9人死亡或1000万-5000万经济损失)、一般(3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
事故死亡人数等级分为哪4个等级

一、事故死亡人数等级分为哪4个等级

依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所引发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情况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可以将此类事故大致划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级为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定义为导致至少三十名以上的人员死亡,或超过一百人的人员严重受伤,或者造成超过一亿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其次为重大事故,它涵盖了造成至少十人以上但不超过三十人的人员死亡,或五十人以上但不超过一百人的人员严重受伤,或者造成五千万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一亿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再次为较大事故,其定义为导致至少三人以上但不超过十人的人员死亡,或十人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人的人员严重受伤,或者造成一千万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五千万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最后为一般事故,即造成至少三人以下的人员死亡,或十人以下的人员严重受伤,或者造成一千万人民币以下但不超过一百万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事故死亡伤病关系为次要关系是正确的吗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若造成了人员伤亡情况,驾驶者即使仅为次要责任方,也无需接受刑事拘留

然而,当驾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即交通肇事罪时,那么便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该条款规定,当驾驶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了重大事故,包括令他人受伤或丧生,或者给公共或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时,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状况,可将其划分为四个等级一是特别重大事故级别,即导致至少三十名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二是重大事故级别,即导致十至二十九名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三是较大事故级别,即导致三至九名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最后是一般事故级别,即导致三名及以下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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