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7天没消息就是批捕了吗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若在先被依法拘留37日之后,且其行为符合逮捕之规定,则检察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逮捕决定,从而正式对涉案人员实施逮捕;
(2)同样,如果先行拘留且已经持续了37天,但是经过侦查工作判定仍需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完成调查,便会根据相关条例更换为较为温和的强制措施,例如提供保释或实行监视居住,如此一来,宣告此种情况并不构成逮捕;
(3)然而,如果在拘留37日后,既未改变强制措施也未实施逮捕,同时也没有将涉案人员释放,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超期羁押,涉案人员可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37天没有保释出来是不是就要判刑
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依法判处刑事拘留长达三十七日的犯罪嫌疑人并不能预见其最后将必然遭到审判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允许人民法院对这些嫌疑人最终作出无罪判决。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景便是其中的常见例子:
首先,犯罪情节若极其轻微或者危害程度较小,以至于无法被视作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的话;
其次,当犯罪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
再次,如果犯罪人获得了特赦令,从而得以免受原本的刑罚;
第四个理由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属于告知范围内的犯罪行为,但未经受害方提出告知或者撤销告诉的情况;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已经去世的,依中国法律也可能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其他一些特殊规定也可以使该类犯罪者脱身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实际情况所示(1)倘若被拘留的人员在被拘役满整整37个日之后依然满足逮捕之相关条件与要求,那么检察院将有资格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去实行逮捕这一举措(2)如果嫌疑人在被拘留超过37天后,还需要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话,那么他们可以选择采用保释或者监视居住等较为缓和的方式进行后续处理,而这种情况并不构成逮捕(3)如果在拘留期限达到37天之后,既没有对强制措施做出任何调整,也没有实施逮捕行为,同时也没有将嫌疑人予以释放,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超期羁押,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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