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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的虚拟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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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0 · 1325人看过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常面临挑战,如确认短信是否由涉案人发出、手机号码是否归属涉案人,以及短信内容是否真实反映涉案事实。单一短信往往不足以证明事实,需结合借据、录音、短信记录和证人证词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方能有效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网贷平台的虚拟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一、网贷平台的虚拟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可作为重要的证据资料加以应用,然而,将其作为证据呈堂时往往面临着如何明确其与涉案事实之间的相关联系这一挑战,例如,难以确定该短信是由借款人亲自发出,还是因某种原因而被他人伪装成其口吻所发;也难以确定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是否归属于借款人;

另外,还需要验证短信内容能否准确无误地反映出借款行为以及涉及到的各项细节。因此,即使是一条看似充分的短信,其实并不能单独有效地证明任何事实,必须要借助其他如借据、录音公证书,短信记录以及证人证词等多种证据,形成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才能有力地证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网贷平台转让债权合法吗

在网络贷款债权转让过程中,只要其满足了法定且有效的条件,便可被视为合法行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债权人将其债权进行转让时未能通知债务人,那么这一转让行为对于债务人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相应禁止性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均属禁止债权转让的范围:

首先,依据债权属性而不能进行转让;

其次,依合同双方事先达成的约定不可进行转让;

最后,也便是依照严格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手机短信息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常常会遇到诸多挑战这些挑战包括如何确定短信息的确切发送者是不是涉及案件的人员,以及这个手机号码到底是否属于或者曾经属于这个人员另外,也需要进一步检验短信息中的内容是否真正准确地反映了相关的案底事实单凭一条短信息,往往无法充分证实事实真相,因此必须要结合其他的证据,例如借据、录音、短信息的历史记录等等,共同构成一个全面且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才能有效地用来证明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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