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移交检察院是不是就定罪了
移送至检察机关并不意味着已然判定有罪。公安部门将案件卷宗递交至检察机构,仅象征着公安机关已完成相关调查工作,然而是否正式提出诉讼,仍需等待检察院进行严谨的审阅和判断之后再做决定。当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时,对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以及法院判决的量刑,皆以判决结果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二、公安局移送检察院两次被退回应该怎么办
如果经过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无法取得充足的证据且未能满足起诉条件时,该院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若公安机关移交给人民检察院的案件频繁遭到后者退回,那么便反映出证据链条上可能存在重大问题。除非公安机关能明确证实其无任何问题,然而即便如此,检察院仍坚持退回,在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有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被检察院退回并要求补充侦查的案件,必然存在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移交检察机关并不意味着已有罪判定公安部门向检察机构提交案件卷宗,仅仅象征着其展开的调查行为已经结束,是否对被告提出指控需要由检察院进行谨慎和细致的评估和裁决在检察院正式启动诉讼之后,无论是针对被告人罪名的认定还是最终由法院作出的判刑决定,都要以上述判决结果为准则因此,案件被移交给检察机关仅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而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审判与定罪还需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审议在此期间,我们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保程序上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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