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如因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其无法向受害方履行经济赔偿之责,则此种情形下,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高责任限额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扣除保险公司规定的责任限额外仍存在不足以支付相关赔偿款的现象,那么此部分差额便应由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按比例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方逃逸找到人怎么赔
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如果行为人有逃离现场的违规行为并最终被发现,那么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方面必须承担相关医疗费用、护理服务费用、交通费用、膳食营养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等用于治疗和康复所必需且合理的开支,同时,还需要赔偿由于伤者因无法务工而导致实际收入的减损部分。除此之外,行为人还应负责赔偿所有因此次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而无法向受害者履行赔偿义务之时,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所列明之最高责任限额请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倘若所需补偿金额超出该限额范围,则应由造成此种状况的过失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当涉及到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按照各自所负责任的比例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