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有预备犯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犯罪预备乃是指意图实施犯罪并为之筹划、准备必要工具及创造实施犯罪所需条件的违法行为。同样地,受贿罪作为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理论上亦有预备犯这一概念存在。所谓预备犯者,即指为了实现受贿罪的目的,从事相关筹备活动,例如精心策划、准备收取贿赂的工具、物色合适的贿赂对象等等,但尚未真正着手实施受贿行为之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是否将某人为受贿罪的预备犯加以认定,需依据具体案件的实情与证据予以综合考量。若某人仅进行了受贿罪的筹备工作,却未曾实际实施受贿行为,则其有可能被判定为受贿罪的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对于预备犯,可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然而,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预备犯,仍需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其中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具体内容以及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若行为人已实际实施了受贿行为,则其便不再属于预备犯范畴,而应视为既遂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有什么减刑方法
关于贪污罪量刑减轻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行:
首先,服刑人员在监管期间需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思想教育与行为改造;
其次,服刑者要有明显的悔过迹象并表现出遵纪守法的行为模范;
最后,服刑者出现了定论的立功行为。若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可考虑给予其适当减少刑期的过程。
举荐服刑人员减刑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应由执行机构向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减刑申请;然后,人民法院将组织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确实存在悔过或立功事实的服刑人员,将依法裁定予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明确规定,所谓犯罪预备,即是在存在犯罪意图的前提下,实施了为推进犯罪行为而预先进行准备的不法行为,换言之,即有意实施犯罪,且为此预留充分时间与方法作内部布局与筹划。受贿犯罪中,预备罪犯乃是指那些已经精心策划、筹备受贿仪式,然而尚未着手实际实施的人员,尽管他们尚未涉嫌严重侵害司法程序,却也已经在法律准绳边缘徘徊。在法院认定某人为受贿预备罪犯的过程中,必须对案件的所有相关事实情况以及关键证据做出全面深入的评估与审查。值得一提的是,尽管预备罪犯可能在量刑上会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甚至有可能获得减轻或者免于刑事责任的宽大处理,但是,这一切都要视乎具体案件的行为性质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而定。一旦这些预备罪犯真正开始实施受贿行为,那么他们将不再被视为预备罪犯,而是被判定为既遂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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