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办几次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列举了一系列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办结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次数上限,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依据自身实际状况与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在每一次申请过程中,均需严格遵循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且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总而言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前提是必须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可以办几个取保候审的地方
清除了污名之后的被告或者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且决定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一般的做法是在其居住所在的地点,或者案件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内的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申请和办理手续。这个过程的设计初衷在于确保被指控者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因为过度的拘禁而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重要的法律文件中找到详细的阐述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案件必须具备可能判处轻度刑罚、患者具有严重疾病、身处女性哺乳期及孕期等情形,同时还需保证当事人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任何威胁。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并无明确设定申请次数的上限,但是,每次的申请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该权力的行使最终由负责侦查和预审的公安机关进行决策。在满足以上所有法定条件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依据自身状况酌情提出多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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