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收的房产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犯有受贿罪的行为人,应按照情节的轻重程度,依据贪污罪的相应处罚标准作出处罚。若涉案房产乃贪污所得,则在检方提出公诉之前,倘若犯罪嫌疑人均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展现诚恳悔过之意并且积极退还赃款,从而有效阻止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恶化,便符合条款中针对此类情形设置的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惩罚的条件。倘若房产确系贪污所得且数额极为庞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还可根据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之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不得予以减刑或假释。然而,若房产并非贪污所得,而是受贿所得,则应当依据受贿罪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置。尽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与贪污罪存在一定差异,但具体的处理方式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加以确定。总而言之,受贿罪所得的房产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最终的处罚结果亦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收受人家人怎么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任何涉嫌触犯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亲属有权在案件进行侦查阶段时为其聘请专业辩护律师。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家属亦可向负责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其中,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对嫌犯是否已经构成犯罪做出准确性的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主体必须为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行为人需充分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谋取个人或他人的经济利益;
再次,行为人需采取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两种手段来达成获取利益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之规定,针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需参考贪污犯罪所适用的惩处标准进行考量。具体来说,倘若涉及到的受贿财物是通过贪污手段获取而来,那么犯罪嫌疑人在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还赃款并且能够有效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前提下,可以获得相应程度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然而,如果受贿财物的价值达到巨大的程度,那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两年之后,罪犯将被转往无期徒刑,并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予以减刑或者假释。对于那些并非通过贪污手段获取的受贿房产,则应按照受贿罪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最终的裁决结果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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