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对职务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方式有着严格的规范,具体如下:首先,若贪污金额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即“数额较大”)并且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如“其他较重情节”),则会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其次,当贪污所得数额极为巨大(即“数额巨大”)或是出现更为严重的情节(例如“其他严重情节”)时,将同时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双重惩戒;最后,若贪污所得数额达到惊人的地步(即“数额特别巨大”),并且还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极度受损(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将会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在此基础之上,假设行为人在正式起诉之前能够坦白认罪、真心悔过,积极退还赃款,从而有效地防止、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的话,便可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除惩罚的可能;对于符合第二种、第三种情况的被告人亦可减轻处罚。而且,如果犯贪污罪的被告被判罚死刑但是采用缓期执行的方式,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犯罪情节和其他各种因素一起决定在他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将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进行终身监禁,且不得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申请。总的来说,对于职务贪污罪而言,其特定的量刑标准是随着贪污数额的递增以及情节的加重而逐步变化的,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拘役等到最高死刑之间都有所涵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职务贪污17万判几年
倘若犯罪行为者实施了贪污罪行,涉及十七万元的经济侵占,那么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上级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最高量刑幅度将设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范围内。具体而言,如果贪污数额较大或尚存其他较为严重之情节,则会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以及罚款等附加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对职务犯行中的贪污犯罪所适用的刑事责任量裁,主要依据贪污数额及其情节严重性进行细化,具体表现为:贪污巨额以及在行为上具有其他相对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附加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在行为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社会带来极其重大损失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附加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在此基础之上,若行为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还赃款,则可以获得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可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但在服刑期间内,不得申请减刑或者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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