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是否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涉嫌犯罪的个人,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并不包括单位组织。因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行为实施者并非个体自然人,而是代表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团体。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往往会采用罚金刑以及对相应管理层级和执行者的刑事制裁,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并非对整个单位执行取保候审。因此,单位犯罪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三要素是什么
成立单位犯罪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便是主体条件,指所涉及的组织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强制要求具备法人地位,然而若涉及到私营企业组成单位犯罪,则应具有法人资格;
其次,构成单位犯罪还必须满足主观条件,即实现上述行为需有单位的整体意志作为支撑,而并非仅限于单位内部某一特定人员的意愿,该整体意志或可通过单位决策机构的制定或单位领导基于为单位盈利而依据职权做出决策来进行体现;
最后,谋取利益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意味着必须是为了单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非为了单位全体员工或部分员工获得非法利益,只有当整个单位获取了非法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是为单位谋取利益。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措施仅适用于涉及个人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适用于涉及单位犯罪的情况。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其责任应由法人实体或者非法人团体来承担,法院通常会采取罚金刑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刑事制裁等方式进行处理。因此,单位犯罪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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