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述之具体法规,倘若第三方为债权人提供了物权担保,那么债权人有权利在其物权担保范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利益,同时亦可要求保证责任人履行保证责任。当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已经担负担保义务之后,他将享有向债务追索的权益。然而,倘若法院已对财产进行了保全裁决,则若第三方向其提供其它担保的,则可提出撤回该担保申請;反之,若未能提供其他担保的,通常并不允许撤回原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则相关的保全费用将由最终败诉的一方承担。依照该法律规定,当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势紧迫无法及时提出保全请求,若未能在此之前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他们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严重损失时,此时,他们便有权提前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告的居住地,抑或是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有权在物权担保所涵盖的范围之内对其进行追偿,有权利要求被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担保方式履行完毕之后,担保方有权向债务方追偿所产生的损失。若是通过司法途径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那么提供额外担保的第三方将享有申请撤销原有担保的权利;反之,如果未能提供相应的替代性担保方案,则原来所设定的担保一般情况下不得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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