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责方要求换新但可以修怎么办
在遇到交通事故中,若无责方对人员伤亡事宜未能给予积极配合处理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交警部门介入并协助调解。然而,倘若调解过程未果或者一方对调解结果存在异议,这时候可以考虑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另外,若是事故中没有出现人员伤亡,仅涉及财产损失且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则可根据交警部门开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无责方故意引发交通事故,这合法吗
若交通事故之不幸中的受害者并非驾驶员的过失所致,且行人并无过错时,机动车一方须负起赔偿责任;而如有相关证据得以证实行人存在过错行为,则需按照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其承担的赔偿金额也不应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情况的时候,如果无责任方不能够积极地为处理相关事务提供合作与支持,此时受害者及其亲属有权利要求交警部门进行干涉和协助以达成调解协议。然而,如果调解协商无法顺利完成,或者任何一方对于调解结果持有不同意见,那么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另一方面,如果在事故中并未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形,而仅仅涉及到财产损害并且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那一方,他们可以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向法院发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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