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门杀谁的责任保险赔不赔
若因乘客在驾驶车辆停车后实施开启车门之举而引发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或需负责支付赔偿金。具体而言,若车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遭遇突发性意外事故,依照车损险相关规定,则保险公司可能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倘若事故系由被保险车辆负全责,那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为乘客提供相应赔偿。然而,若乘客在开启车门时引发事故,且司机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那么保险公司可能将按照责任比例对乘客进行赔偿。在特定情形下,若乘客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公司或许无法对此类事故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开门杀责任怎么处理
关于“开门杀”的责任认定问题。所谓的“开门杀”即是指在车门开启过程中引发的交通事故。其具体责任范畴如下:
首先,若因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公路交通事故的产生,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起所有的责任负担;
其次,若由于双方或多方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各行为方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过错行为的恶劣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等同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最后,若各方都未对此事故负有导致结果的过错原因,且属于纯粹的交通意外情况,那么,各方就无需承担任何额外责任。如一方向对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公路交通事故的,则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依据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可能因被保险人停车过程中打开车门导致的意外事故而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车损险将覆盖由突发性事件引起的车辆损坏赔偿责任,另外,车辆交通强制保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被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的前提下也将为乘客提供相应的保障。当驾驶人员存在过失行为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理赔处理;然而,若乘客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则有可能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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