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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是不是必须两次调解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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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1 · 1688人看过
导读:离婚诉讼的程序不一定非得经过两次审判。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会先尝试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后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法修复,那么调解就被视为无效,法院会依法批准离婚。 同时,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申请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批准离婚请求。因此,离婚诉讼不一定非得经历两次审判。
离婚案件是不是必须两次调解才能离婚

一、离婚案件是不是必须两次调解才能离婚

关于离婚诉讼的程序,并非都需要经历两次审判方可完成。法律规定,当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启动调解程序;若经调解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则视为调解无效,应当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此外,在实践中,如果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通常也会得到法官的批准和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案件是不是只有去被告那边才行

关于离婚诉讼的审理地点问题,并非仅限于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若原告为维护自身婚姻权益而决定诉诸法律,那么被告的住所以及经常居住地均具有法定的司法管辖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倘若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无法完全吻合,则应当将案件提交至经常居住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案件是不是必须两次调解才能离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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