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情形是什么
关于涉及挪用公款罪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如下三大方面:
首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运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共资金挪作他用,并将其用于个人目的的非法活动之中;
其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大量公款挪为己用,并将其投入到营利性活动之中;
最后,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巨额公款挪为己用,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返还。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限定于特定人群,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若非此类人员,则无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依据是什么
针对认定挪用公款罪行的相关法律条款,其核心内容可表述如下:
如有国家公职人员等人群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则可以被判定为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行:
擅自将公款转借给个人使用,涉及的金额达到5千到1万元以上,且上述人士以之进行非法经营行为;
或涉及的金额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用于私人盈利目的,或者该款项已超出3个月仍未得到妥善偿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情形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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