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受贿罪主体是什么
贪污罪以及受贿罪之主体均属于特定类型,然而两者间存在微妙的差异。具体而言,受贿罪的实施者被严格限制为国家各级行政、司法或政治机构中的公职人员;相反地,贪污罪犯则相对更为广泛,既涵盖国家机关公务员,亦包含国有公司、公立事业单位及其他实际掌控和经营国有资产的工作人员在内。尽管这两款犯罪皆属特定主体所涉及,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贪污与受贿罪并非绝对排除一般主体参与其中,即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普通公民亦可能构成此类犯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受贿罪主体有哪些
在探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及受贿罪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三种罪行的犯罪主体分别包括哪些群体:
1.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进行公务活动;
2.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则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责管理或处理公共财产的人员;
3.最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则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有企业、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贪污受贿罪主体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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