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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了怎么还要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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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2 · 1339人看过
导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需与案件无关,具备履行能力,未受限政治权利与自由,有稳定居所和收入。取保候审为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逃避侦查与审判,保证人须确保被保人遵守法律,如投案自首、配合调查等,以维护法律权威。
取保候审了怎么还要担保人

一、取保候审了怎么还要担保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与该案无任何牵连;具有充足的履行保证义务之能力;政治权利及人身自由尚未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需拥有稳定且固定的居所以及具有稳定并可观的收入等特质。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与审判工作,同时也要求他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保证人须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以确保被取保候审者能够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例如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以及接受审判等。因此,保证人的设立无疑是为了确保取保候审这一重要措施得以有效执行,从而防止被取保候审者逃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了怎么去外地工作

在施行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如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即可离开其居住地点。以法律条款为准则,被采取取保候审之人原则上不得无正当理由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对于由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执行的取保候审行为,执行相关职责的派出所在允许被取保候审者离开其居住之市、县之前,必须征得负责做出决定的取保候审机构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了怎么还要担保人”,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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