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沙市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长沙市实施取保候审的前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无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存在;
再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或者正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亦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只要此举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
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上所述各项条件均适用于长沙市的取保候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长沙市取保候审条件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的申请须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首先、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罚;
其次、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罪名,并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可以避免对社会产生危害的风险;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防止其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最后、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若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也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长沙市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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